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监管,及时掌握全市物业管理动态基础数据,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,根据建设部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第125号令),现将2006年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,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》(以下简称《资质证书》)的二、三级物业管理企业,均应于2006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到注册地区(县)建委申请资质年检。 二、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: (一)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情况表(一式两份,可通过北京市建委物业管理信息网www.bjtcwy.com/xqb下载); (二)《资质证书》正、副本原件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 (三)企业所管项目所在区(县)建委出具的该企业2005年度无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》第11条所列的13项违规行为的证明。 三、年检结论 提交材料齐全、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,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,由注册区(县)建委在其《资质证书》副本的年检结论栏中注明,并加盖印章;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,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,市建委将注销其资质证书,由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。 四、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《关于开展全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建立<北京市物业管理报表制度>的通知》(京建物〔2005〕1185号)的规定建立报表统计制度。 五、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以及提交虚假材料的,注册地区(县)建委应责令其限期改正,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六、各区(县)建委应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物业项目基本情况表(含未实施物业管理项目,见附件1)、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情况表一份(见附件2)和物业管理企业年检情况汇总表(见附件3)报市建委。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|